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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好地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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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30章 行者 (2 / 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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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而在京城考试、在京中学习、以及拿度碟,都要花费不少。

        并且朝廷现在还限制僧道与俗世来往,僧道须各归寺院,不许杂处民间,僧道外出,必须先到县中取得过所,外出游方问道也不许投宿民家,僧道师徒等的关系也由朝廷律法拟定**关系,师徒等同于俗世子侄与叔伯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还严禁僧道娶妻蓄妾、禁止私生子,禁止寺观从事经济产业,出租、放贷、抵押这些都严禁从事。

        更不许僧道违法乱纪,一有违法行为,必须交由朝廷官府依照律法处置。

        每家寺观之中,都必须有朝廷派驻的僧道观驻寺进行管理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朝廷规定寺观数量之外的寺观,改为他用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有敢私建寺观者,必诛。所建寺观,必毁,并且还要罪及修建寺观的工匠、工人,律法严格无b。

        各所保留的寺院,所有的产业都须登记造册,报备官府,然后由官府发下契约。但须纳百分之十的契税,如无税,则没入官中。且规定每僧道限额二十亩地,已有的田产中超过限额,全都没官。

        原来寺观中放贷的,一律转归官府,官府减租免息,寺观以后一律禁止从事抵押、放贷、出租等经济商业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僧道们的服sE,以及庙宇的规模规格,也全都受到严格规定,不准造斗拱和彩画栋梁,佛像只许用泥和木,不许用铜,更不许用金、铁等。

        在保留的寺观之中,也禁止蓄奴,所有寺观奴隶,一律放免为良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寺观拥有的田产,也须按朝廷的税率严格纳税,租庸调可折算为纳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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